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养猪场饲料和兽药使用规范

来源:转载 发布时间:2009-6-26

 饲料和兽药使用
  1 使用的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应来源于非疫区,无霉烂变质,未受农药或某些病原体污染,符合GB13078及农业部105号公告《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》。
  2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兽药及饲料药物添加剂,严禁采购、使用未经兽医药政部门批准的或过期、失效的产品。
  3 建立药品使用兽医负责制,实施处方用药,并接受动物防疫机构的检查和指导。疫苗、生化药品和激素类药物的运输、贮存、使用应在规定条件下进行。
  4 饲料药物添加剂的使用严格按照农业部[2001」20号文发布的《关于发布<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定>的通知》的要求严格执行休药期。
  5 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》和《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》的各项规定,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违禁产品和药品用作猪只促生长剂。
  6 加强对生产环境、水质、饲料、用药等生产环节有害物质残留的管理和监控,通过定期接受政府部门的抽检、送检或有条件的自检等方式,严格控制或杜绝违禁物品、有毒有害物质和药物残留。
  7 肉猪可食用组织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不得超过农业部发布的《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》规定的指标。
  8 对有出口任务的猪场,其用药品种及用药原则应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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